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4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沃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4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江苏海沃电气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3172.57元、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4971.38元、律师费42427元、诉讼费用7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2610.95元。二、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早于2020年12月29日或于2020年12月29日当天)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诉请货款总额863172.57元扣减实际已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化11%利率为标准,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9日以前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的前述第一、二条所涉款项的付款顺序为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2020年7月31日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货款本金、2020年8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为70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五、***对前述第一、二、三、四条中江苏海沃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两被执行人未按照前述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则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货款863172.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3172.57元为基数,按年化24%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未果;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今,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杨厚林
审 判 员 肖海祥
审 判 员 朱学礼
见习书记员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