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2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9年12月31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于小依
审判员闫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