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12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16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文化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修理费2957100.18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5228.00元,执行费326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经对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各个银行开办的账户的存款余额均没有超过一千元。经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
4、经对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车辆查询,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5、经对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房地产查询,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信息,因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文化印刷产业园区文化大街1号(1)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3号,丘地号:13-8/18-3-10(0)建筑面积:18421.66平方米;(2)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2号,丘地号:13-8/18-4-4(0)建筑面积:14549.55平方米;(3)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96号,丘地号:13-8/18-3-11(0)建筑面积:13123.88平方米;(4)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1号,丘地号:13-8/18-2-2(0)建筑面积:4850.50平方米;(5)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0号,丘地号:13-8/18-4-1(0)建筑面积:610.56平方米;(6)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204号,丘地号:13-8/18-4-2(0)建筑面积:262.71平方米;(7)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97号,丘地号:13-8/18-2-1(0)建筑面积:40.83平方米;(8)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99号,丘地号:13-8/18-3-8(0)建筑面积:80.28平方米;(9)权利证号: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198号,丘地号:13-8/18-4-3(0)建筑面积:37.96平方米;
6、经对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7、经对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没有登记信息。
经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在因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