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12民初2255号
原告: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学,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晋奎,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坤,纪检监察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永旭,产品开发部副部长。
原告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学、黄晋奎、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坤、毕永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38020.1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到2019年11月4日184463.50元,合计3122483.60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就原告为被告备件维修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维修保养备件产品,并给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是,至起诉时,被告共欠付原告货款为2938020.1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一直推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原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没有开具发票,要求的货款金额我方不予认可。欠的总货款不对。跟我单位的对不上。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不予承担,我方同意按照实际对账金额给付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供方)、被告(需方)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并附备件维修单价表,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就备件维修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进行了约定(详见备件维修单价表),并约定具体数量、金额以实际送货单为准。2.质量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期限:执行国家或相关行业现行标准且满足需方现场工况条件。若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予以免费更换或维修同时质保期相应顺延,对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如供方不予免费更换或维修,则所欠供方货款需方有权全部拒付。3.随机配(备)件、工具、资料的数量及供应办法:发货清单等相关资料,随货同行。4.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无。5.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负责汽运至需方仓库,运抵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供方负担。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满足长途运输和长期存放需要,包装物由供方免费提供且不回收。7.合理损耗及计量方法:无。8.验收标准、方法、地点:货到后按第二条由需方进行外观、数量、尺寸等表面质量的初步验收,其内在质量以需方实际安装使用效果及期限为最终验收结果。9.结算方式及期限:承兑结算,货到齐经需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全额有效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15日之前在需方财务入账,需方按其月度付款计划为供方结算货款。10.违约责任:(1)供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的,需方支付违约金;(2)未经需方许可,产品生产厂家与合同要求不一致的,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均属违约行为,需方有权拒付尾款。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购销合同》原价格含17%税及运费,根据国家规定变更为含16%税及运费,其原合同价格不变。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维修保养备件产品,原告维修后将备件产品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由被告派驻的工作人员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名,截至2018年9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修理费2957100.18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2957100.18元及利息,并补交了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实质应为修理合同,庭审中原、被告亦认可本案系修理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修理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修理费,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应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修理费2957100.18元及利息(利息以2957100.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6.00元,由原告负担738.00元,由被告负担15228.0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冠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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