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651号
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GJA936
负责人:邹建斌,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东大道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35156E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674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674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