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2349号之一
原告:***,女,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华、李玲,新余市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流根、简小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博扬,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华赣环境集团新余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经济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敏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艾建军,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江西省华赣环境集团新余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已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炜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廖信
书记员廖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