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众城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106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鲁0881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79075.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故本院解除对被告府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79075.7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同科
书记员  宫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