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市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2970号
原告:曲阜市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东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779701018。
法定代表人:冯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YU340。
法定代表人:谢东,执行董事。
原告曲阜市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曲阜市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阜市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耿 洁
书 记 员  李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