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2649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YU34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媛媛、***,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