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执592号
申请人:**发,男,住邹城市。
申请人:***,男,住邹城市。
申请人:宋淑华,女,住邹城市。
申请人:***,男,住邹城市。
申请人:***,男,住邹城市。
申请人:***,女,住邹城市龙山北路599号北区。
申请人:***,男,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美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