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81民初707号
原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林扒镇文化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64T6C73。
负责人:***。
被告:**市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人民路中段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03DFB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市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但其未在通知的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