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81民初2254号
原告:邓州市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人民路中段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03DFB1D。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女,成年,住邓州市。
被告:***,男,住邓州市。
原告邓州市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邓州市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邓州市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