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4民初2287号
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员工。
被告: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口岸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诉被告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联合体情况引起诉讼请求变化而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18元,由原告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