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9435号
申请人: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44487699-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7607233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9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9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