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370号
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吕红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衡南县。
被告:李宏玖,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湖南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肖立。
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玖、湖南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小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宣萱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