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1649号
原告:临沂经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经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临沂经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经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经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沂经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