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璞至门窗有限公司与**、河北科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676号
原告:***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758号综合楼1号楼(1-2)层7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开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科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国际新城40号楼10层公寓10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彭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至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科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至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至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科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