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2210号
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5962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科达车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矶山街道铜陵车辆厂内,实际经营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489X0(1-2)。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科达车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