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厦门力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19099号
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5962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力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002724。
法定代表人:关金莲。
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力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省建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17日,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