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4)盐执字第0271-2号
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金阳哈罗斯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黄常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金阳哈罗斯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2月4日起自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金阳哈罗斯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万元;三、被告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黄常顺对被告江苏金阳哈罗斯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万方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大成路西侧、幸福大道南侧的“国际商贸城”1幢101-116、201-226、2幢106-114、206-214、15幢301-304号共计64间房地产[已网签给申请执行人]进行价值评估、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流拍。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4)盐执字第02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盐城金阳哈罗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大成路西侧、幸福大道南侧的“国际商贸城”1幢206-226号、2幢106-114号、2幢206-214号、15幢301-304号共计43间房地产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流拍价分别为1幢206号285876元;207-212号每间均为134219元;213、214号每间均为231163元;215-220号每间均为134219元;221号285876元;222-226号每间均为126764元;2幢106-114号每间均为208186元;206-214号每间均为102303元;15幢301号243508元、302号211784元、303号214467元、304号243508元]合计人民币6986194元给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该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丁忠军
审判员 葛存珍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