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夏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男,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冲勇(***之夫),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9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青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称与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并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一审起诉。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认可双方已达成和解,同意***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9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邓青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佳钰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