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5011-50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4939F
被执行人:河南省云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天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润泽园3号楼2单元8楼西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3XF5C989
本院在执行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云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2627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拟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1月8日、2021年5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云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已采取划拨、无股票及有价证券。
四、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五、本院通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及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房产登记。
六、本院在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利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通过邮寄终本约谈表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于林立
执行员 高 厦
执行员 王景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