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异164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思宁,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4939F。
法定代表人徐军。
委托代理人乔斐达,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宇虹,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4执33414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本院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1]756号案件审理程序违法。1、仲裁委员会未按规定向异议人送达开庭通知及裁决书,侵害了异议人参与仲裁庭审的权利。该案档案中送达地址并非异议人有效的身份证住址或其他证据中载明的其他联系地址,而是申请执行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邮件被退回的理由是“收件地址欠详/有误/已搬迁”,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确认新地址,新地址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此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执照也有另外三个地址均可以提供送达。故,仲裁委员会在邮寄送达失败后未送达其他地址便进行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异议人没有收到裁决书,无法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仲裁案件不符合缺席裁决的条件。即使仲裁委员会已对异议人进行了有效送达,由于异议人因伤病卧床无法正常行动的客观原因也无法正常参与2021年2月24日的庭审,故异议人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申请执行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仲裁裁决的证据。申请执行人隐瞒异议人的初始驾驶员执照,导致裁决书裁定违约金金额有误。三、裁决书所依据的培训证明可能系申请执行人伪造。四、异议人因没有收到仲裁程序通知,无法进行答辩、提起反申请的权利。综上所述,请求裁定不予执行深劳人仲裁[2021]756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执行人辩称,一、仲裁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已提供异议人工作时登记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立案前后,异议人处于无法联系状态,符合公告送达条件。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理应承担相应后果。二、异议人以住院为由不成立,且在法定期限内从未另行提起仲裁。异议人提交的住院病案显示入院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出院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提起仲裁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并没有冲突。且异议人在答辩期内自行放弃答辩权利,也未在期限内就相应诉求进行协商或申请仲裁。三、仲裁文书作出过程合法依规,应予执行。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4日作出深劳人仲裁[2021]7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载明被执行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77733.96元。上述裁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进行邮寄送达,送达地址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电话为133××******,该邮件因收件地址欠详/有误/已搬迁等原因未送达成功。2021年4月14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送达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4执33414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诉请如前。异议人还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档案材料,其中申请执行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载明被执行人的住址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被执行人的住址为新疆乌市;培训协议载明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另查,异议人的身份证住址显示为沈阳市浑南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异议人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及身份证均载明有多个住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向异议人送达开庭传票、仲裁裁决书等材料的过程中仅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中载明的异议人的住址进行了邮寄送达,在该地址因收件地址欠详/有误/已搬迁等原因未送达成功的情况下未向上述异议人的其他住址进行送达,而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剥夺了异议人参与仲裁、行使答辩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深劳人仲裁[2021]756号仲裁裁决书。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霍云波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吴品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