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9358号
原告: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4939F。
法定代表人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当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慧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