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3115号
原告: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圆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4939F。
法定代表人: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晶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