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联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惠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66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凤凰城别墅*期****室,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山东金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刚,山东金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惠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朱斜坊村0005号2号楼107。
法定代表人: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朱斜坊村0005号2号楼1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联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中昇街20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惠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联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66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市联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在临沂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账户为91×××2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200万元,已冻结10.75元)。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市联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农村合作银行账户为91×××26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