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84民初2997号
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44元(已由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真盛
法官助理 胡文敏 书 记 员 李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