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31民初4106号
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策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核心区内B区4座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曾兰,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鹏公司”)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大昌路东侧、黄麟路两侧、桥头路西侧、梓山路北侧(恒大御景)。
法定代表人: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涛,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铭策公司与被告恒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曾兰,被告恒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22081.44元,并按照年息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13259.71元,总计35341.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一份编号为恒赣洪工合字18[0.38-43]018《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工法展示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于赣州市于都县贡江新区大昌路与梓山路交汇处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展示制作安装工程,由铭策公司承包一总价款为¥149100元,根据工程结算确认书最终确定,总价款为¥149100元。根据合同约定: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约定:一、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30%支付;二、现场布置及安装完毕后,甲方进行效果及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款的97%;三、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剩余质保金¥4473.22元未付清,利息¥9538.84元,合计¥14012.06元。
原被告双方与2018年1月31日签订一份编号为恒赣洪工合字18[0.38-43]017《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品牌墙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于赣州市于都县贡江新区大昌路与梓山路交汇处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品牌墙制作安装工程,由铭策公司承包,总价款为¥89400元,根据工程结算确认书最终确定,总价款为¥89400元。根据合同约定: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约定:(同上)。质保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剩余质保金¥2682.00元未付清,利息¥2119.88元,合计¥4801.88元。
原被告双方与2017年11月22日签订一份编号为恒赣洪广合字17[0.38-43]004《赣州恒大御景项目标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于赣州市于都县贡江新区大昌路与梓山路交汇处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品牌墙制作安装工程,由铭策公司承包,总价款为¥298520元,根据工程结算确认书最终确定,总价款为¥298520元。根据合同约定: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约定:一、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30%支付;二、现场布置及安装完毕后,甲方进行效果及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款的95%;三、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剩余质保金¥14926.22元未付清,利息¥1600.99元,合计¥16527.21元。三份合同质保金合计¥22081.44元未付清,利息¥13259.71元,合计¥35341.15元。
被告恒鹏公司辩称,对于合同编号为恒赣洪工合字18(0.38-43)018中的质保金4473.22元及恒赣洪工合字18(0.38-43)017中的质保金2868元无异议,对恒赣洪工合字18(0.38-43)004号中的14926元的无异议但暂不支付,因为原告未提供发票,对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有异议,应当按照3.84%LPR计算。
原告铭策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3.合同、结算单、结算报告;4.被告付款底单、被告需支付本金及违约金清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以(乙方、承包人)名义与被告(甲方、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恒赣洪广合字17[0.38-43]004《赣州恒大御景项目标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位于赣州市于都县贡江新区大昌路与思源大道交汇处赣州恒大御景项目标识制作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服务事宜;第五条:质量保修期约定本合同装饰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甲方验收合格并由乙方移交甲方合格之日起计;第六条: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完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具体发货时间以甲方联系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合同暂定总价为29852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30%支付预付款即89556元。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款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领取每一次款项时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且无须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于2017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2017年12月19日被告向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89556元,2018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94037.78元。因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增值税发票,故剩余保修金14926.22元被告未向其支付。
2018年1月31日,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以乙方名义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恒赣洪工合字18[0.38-43]017《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品牌墙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位于赣州市于都县贡江新区大昌路与梓山路交汇处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品牌墙制作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及服务事宜;第五条:质量保修期约定本合同装饰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甲方验收合格并由乙方移交甲方合格之日起计;第六条: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5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完工日期2018年1月15日;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894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30%支付预付款即26820元。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2018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6820元。2020年3月11日,经结算工程金额为89400元。2021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尾款59898元。余下2682元尾款作为保修金按合同约定于一年质保期满后无问题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到期后被告未将质保金退还。
2018年1月31日,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以乙方名义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恒赣洪工合字18[0.38-43]018《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工法展示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位于赣州市于都县贡江新区大昌路与梓山路交汇处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工法展示制作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及服务事宜;第五条:质量保修期本合同装饰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甲方验收合格并由乙方移交甲方合格之日起计;第六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5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完工日期2018年1月15日,具体发货时间以甲方联系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合同暂定总价为1491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30%支付预付款即44730元。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第十条: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2018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43400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330元。2020年3月11日,经结算工程金额为149100元。2021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尾款99897元。余下4473元尾款作为保修金按合同约定于一年质保期满后无问题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因被告未退还质保金,双方协商未果成讼。
另查,2017年10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公司更名通知函》,载明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1日表更登记为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由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具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诉讼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数额,但认为原告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故不应计算利息。原告自认:对恒赣洪工合字004号14926元质保金,原告公司确实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原告。同意004号合同质保金不计算利息。
诉讼过程中,被告恒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于庭审后开向其开具的案涉工程14926元质保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载明开票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确认已收到相应票据。
本院认为: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赣州恒大御景项目标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品牌墙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工法展示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佛山市铭策广告工艺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广告铭策公司后,其权利义务由原告承受。因原告已自认对14926元尾款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并同意不计算利息,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确认原告庭审后提交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现原告主张被告恒鹏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1492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品牌墙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工法展示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该两项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经过一年质保期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被告应在30天内即2021年1月18日前一次无息付清。《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品牌墙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中有2682元尾款未支付,《赣州恒大御景项目工法展示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中有4473元尾款未支付。案涉工程已经过验收结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两份合同案涉剩余工程款715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的尾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故被告应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换算成年利率为3.85%,原告主张按年利率5%计息高于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55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26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4元,由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4元,由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审 判 长 陈 会 英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华
人民陪审员 朱 祖 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