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1496号 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核心区内B区4座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村加卫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策公司)与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策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升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根据升龙公司工作人员**、王**、**彬签字的《**学府上城新增营销物料清单》《**学府上城遮阳伞/移动水牌/台卡标识验收单》,2021年6月,铭策公司向升龙公司供应了可移动水牌、台卡、停车场遮阳罩安置架,含税总价为31075元,并经升龙公司采购人员“***”及另一工作人员的签字验收。2022年7月28日,双方针对上述采购内容签署了《升龙学府上城项目标识制作采购协议》,该协议载明,货到升龙公司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成且经升龙公司验收合格并手续***,升龙公司于6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铭策公司当期款项。升龙公司每次支付款项给铭策公司前,铭策公司应向升龙公司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未按时提供符合升龙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的发票,升龙公司有***付款时间,直至铭策公司提供的发票符合要求,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铭策公司承担,且升龙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升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违约天数按照约定应付之日起至升龙公司已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签订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向铭策公司支付违约金。 2.根据2021年7月5日升龙公司工作人员**、王**、**彬签字的《广州升龙**展示区标识报价清单》《广州升龙**复建区资料架标识报价清单》以及《**学府上城营销资料架标识验收单》,铭策公司向升龙公司供应了资料架,含税总价为9000元,并经升龙公司采购人员“***”及另一工作人员的签字验收。 3.根据2021年7月14日升龙公司工作人员**、王**、**彬签字的《**学府上城复建区新增营销物料清单》以及《**学府上城复建区交付/非交付标准验收单》,铭策公司向升龙公司供应了交付标准、非交付标准的图册,含税总价为2373元,并经升龙公司采购人员“***”及另一工作人员的签字验收。 4.根据2021年7月19日审批同意的《工作请示单》以及《**学府上城花草牌标识验收单》,升龙公司委托铭策公司为其升龙学府上城项目展示区草坪立牌的物料制作,含税总价为6644.40元,并经升龙公司采购人员“***”及另一工作人员的签字验收。 5.根据2021年7月24日升龙公司工作人员**、**彬签字的《**学府上城新增(复建区交付标准)清单》以及《**学府上城复建区交付标准验收单》,铭策公司向升龙公司供应了交付标准图册,含税总价为847.5元,并经升龙公司采购人员“***”及另一工作人员的签字验收。 6.根据2021年8月19日升龙公司工作人员**、王**、**彬签字的《亚克力牌报价清单》以及《**学府上城**之花标识验收单》,铭策公司向升龙公司供应了**之花标识牌,含税总价为3000元,并经升龙公司采购人员“***”及另一工作人员的签字验收。 铭策公司称***系升龙公司采购人员。《工作请示单》显示**彬、**、王**分别为升龙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地产高管、营销管理中心负责人。 铭策公司称涉案六份采购中,除了《升龙学府上城项目标识制作采购协议》外,因合同金额较小,未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均是按照上述采购协议履行。升龙公司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项。除了涉案交易外,双方还有其他交易往来,但均已结清。 2022年7月4日,铭策公司向升龙公司分别开具了与上述六份采购订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催款情况 2022年9月2日,铭策公司向升龙公司发出《催款函》,载明了上述六份采购订单的情况,并称“我司已按采购订单约定完成相应标识标牌施工,并经贵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按约定:货到工地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手续***,甲方于30日内予以支付当期货款,合计52939.9元。项目已完结12个月之久,贵司一直未付我司相应款项,希望贵司在9月内付清以上款项……” 根据铭策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升龙营销***”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7月,双方沟通请款及发票开具事宜。2022年8月26日,“升龙营销***”称“发个催款函来现在追谁都没钱付”;2022年9月2日,铭策公司工作人员向“升龙营销***”发送了《铭策催款函》文档,“升龙营销***”称“你看下这些都是走完流程给到出纳付款的了”。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铭策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升龙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已移送执行。 铭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升龙公司向铭策公司支付合同工程款52939.9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年息3.85%,按照合同实际约定支付日期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94.93元);2.请求判令升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庭审中,铭策公司撤回了诉讼请求1中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升龙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升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铭策公司主张的事实,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仅能在审核铭策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升龙公司通过下单的方式向铭策公司采购了可移动水牌、台卡、停车场遮阳罩安置架等相关标识的物料制作、安装等,并签署了《升龙学府上城项目标识制作采购协议》,该协议以及涉案的采购清单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铭策公司的举证对铭策公司已按照升龙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现铭策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提供或制作、安装相关标识等物料的合同义务并均已经升龙公司验收,结合铭策公司提交的《催款函》以及有关催款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对于涉案采购订单的总金额52939.9元并无异议,且铭策公司亦依约向升龙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条件显然均已成就,而升龙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已属违约。铭策公司现主***公司支付合同款52939.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铭策公司当庭撤回了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2939.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保全费550.5元,均由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均已预交,本院均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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