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核心区内B区4座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45947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安定大街4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8813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3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194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819.77元等。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税务等情况进行查控,已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MW××**、粤MK××**、粤MA××**、粤MV××**、粤MK××**、粤MX××**、粤MV××**、粤MK××**、粤MZ××**、粤M2××**、粤MO××**、粤M5××**、粤M3××**、粤M9××**、粤M6××**、粤MC××**、粤M2××**、粤M2××**、粤M1××**、粤M9××**、粤M6××**、粤M1××**、粤M0××**、粤M6××**的汽车,号牌为粤MH××**、粤MW××**、粤MP××**的汽车,及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A2××**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多件案件未执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且银行账户多为工人工资等专用款账户,故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已档案查封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多件案件未执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且银行账户多为工人工资等专用款账户,故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俊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