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艾斯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93无锡艾斯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费晓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4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艾斯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45210G,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鹏飞、**,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艾斯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艾斯科公司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艾斯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由艾斯科公司预交),由***负担。(艾斯科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艾斯科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艾斯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27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8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存款。本院至***的户籍地及其所在的居委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执行,尚有1227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书面告知了艾斯科公司,并通知其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供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未按时到庭,本院届时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艾斯科公司未按时到庭,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示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9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孙森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