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683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祝,江***(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45210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日向***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金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