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2176号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11、12层。
法定代表人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红妖、胡昕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1.50元,由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