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165号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13元,减半收取10556.5元,由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炎 军
代理书记员 欧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