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48号
申请人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812523.08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43353018182019000015300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812523.0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佳煜
代理书记员  杜 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