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40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杭州国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
代书 记员 沈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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