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5民初515号
原告: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熊山凤嘴庄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啟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财,政和县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镇西表村27号。
法定代表人:曹茂辉,村主任。
原告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诉被告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财、被告西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曹茂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西表村委会向中正公司支付工程款48968元及资金占用费7189元(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12月25日起以1089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计至2021年2月2日止,2021年2月3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以489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西表村委会与中正公司于2019年3月5日签订关于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古建长廊及休闲亭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西表村委会将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古建长廊及休闲亭工程施工图纸所标的所有内容及本工程预算清单工程范围内发包由中正公司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签约合同价为254826元。合同同时对合同工期,使用标准、竣工结算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之后,中正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项目,该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于2019年4月7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该项目基本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质量合格。2020年7月20日中正公司、西表村委会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该工程最终审计造价268968元,西表村委会先后于2019年7月29日、12月24日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6万元,于2021年2月2日支付了6万元,现尚有工程余款48968元未支付。
西表村委会辩称,该工程由村副主任杨智辉负责,对尚欠工程余款48968元没有异议,2021年2月2日支付的工程款6万元还是用我们村两委工资发的,等我们村财有钱了会再支付给中正公司,所以其认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日,中正公司被确定为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古建长廊及休闲亭工程的中标人,2019年3月5日,西表村委会(甲方)与中正公司(乙方)签订《东平镇西表村古建长廊及休闲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范围为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古建长廊及休闲亭工程施工图纸所标的所有内容及本工程预算清单;承包工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签约合同价为254826元。2019年4月7日西表村委会(建设单位)、中正公司(施工单位)与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单盖章,验收结论为该项目基本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西表村委会先后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2月24日、2021年2月2日向中正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6万元、6万元。至今西表村委会尚差中正公司工程款48968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中正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验收报告》及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中正公司按照《东平镇西表村古建长廊及休闲亭工程施工合同》按时完成了西表村古建长廊及休闲亭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西表村委会应当按照结算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中正公司请求西表村委会支付尚差工程款489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协议书》上对付款时间及违约金未进行约定,故对中正公司要求西表村委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489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元,政和县东平镇西表村民委员会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玉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道健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