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5民初590号
原告: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经济开发区创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啟信,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辉,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政和县澄源乡坑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澄源乡坑里村。
负责人:吴步华,主任。
原告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政和县澄源乡坑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2.7元,减半收取计2831.35元,由福建中正建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丽
人民陪审员 叶徐禄
人民陪审员 薛隆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晖
书 记 员 张丽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