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德封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740号
陕西榆林德封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陕西榆林德封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35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2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委托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蒙商银行文化支行卡中40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740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4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