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榆林德封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819号 陕西榆林德封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陕西榆林德封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35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委托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蒙商银行文化支行卡中402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819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3年5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