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在与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7101执283号之八
申请人**在,男,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劳动路。
被执行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
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路以西、沼源南路以北。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50291720157516J。
法定代表人管徽。
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包商银行000197352500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8.17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
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
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
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头市银洁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在包商银行000197352500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1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