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8民初1938号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3181.5元,由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永锋
书记员  黄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