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9774号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3号。
法定代表人:邵守富,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雪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月乔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