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8民初2233号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9176429H。
法定代表人:邵守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良,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司职员。
被告: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建材市场A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6888863B。
法定代表人:罗百良。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简称“顾地公司”)与被告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9683.91元及违约金99941.80元(酌减按同业银行拆借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从产品保修期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开始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3.85%÷12个月×4×39个月×199683.91元),合计299625.71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一份《区域经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广西玉林行政区域内经销顾地得亿产品,原告向其供应产品,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5年3月3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99683.91元。原告的业务员一直催要货款,但是直到《区域经销合同》履行期届满终止时,被告仍没有付清欠款。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终止合同时,必须在15天内结清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违约利息。原告向市场供应的管材管件保修期为2年,被告在保修期内没有主张过任何质量问题。原告以产品保修期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开始暂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酌减按同业银行拆借一年期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欠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天井公司未作答辩。
在诉讼中,原告提供其营业执照、被告的企业信息登记资料、《区域经销合同》、《业务往来对账单》、《催款函》及快递单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抗辩权利。原告保证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一份《区域经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广西玉林行政区域内经销原告的顾地、得亿品牌的塑胶管材管件,原告按合同约定发货给被告。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按逾期付款部分以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2015年3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99683.91元。之后,双方没有继续发生业务往来。2019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催款函》,告知被告截止2019年12月11日累计拖欠货款199683.91元,要求被告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给原告,否则追究有关违约责任。后来,被告没有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区域经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199683.91元并提供了《业务往来对账单》、《区域经销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事实主张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99683.91元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业银行拆借利率3.85%的四倍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的主张没有超过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199683.91元及其违约金(按同业银行拆借利率3.85%的四倍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给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97元(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可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永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