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3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9176429H。
被执行人: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建材市场A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6888863B。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199683.91元及其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因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392元,由被执行人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2021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888元,并将该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天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