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238号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9176429H。
法定代表人:邵守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良,该公司职员。
被告:汕尾市德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委会定家声村北片佛祖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47AKU8G。
法定代表人:颜昭捷。
被告:颜远东,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告:颜昭捷,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德胜建材有限公司、颜远东、颜昭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