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初200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华
审 判 员 唐宇恒
审 判 员 段若诗
法官助理 陈 蕾
书 记 员 钟许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