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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7709号 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四十四层4401E-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300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19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星网锐捷科技园19-22栋。法定代表人:黄奕豪。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湘01民终158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3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