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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易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5354号 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四十四层4404E-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2EOMP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易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3037号***佳大厦0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52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19号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405160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星网锐捷科技园19-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85113。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易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86.7元,由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