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终7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星网锐捷科技园19-22栋。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锐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合法有效属事实认定错误。1.同事**利用职权打压排挤***,故***才决定向上级反馈,是***的正当权利。***利用职务便利拷**控视频是为表明自己反映的问题并非虚假,***并没有想利用视频去威胁、恐吓**。且监控视频仅仅提交给***的上级,并未在公司及社会大众面前公开,并未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此行为的做出仅仅是为维护***的正当权益。2.星网锐捷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经公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即使***存在错误,但并非严重错误,星网锐捷公司可选择对其进行批评或者警告,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显然对***并不公平。***反馈问题后,同事**不仅没有得到处置,反而使星网锐捷公司在2020年11月13日被解雇。***当天下班后才得知自己被解雇,第二天想和公司协商仅走到公司大门,就遭到了六个保安的阻拦,从根本上切断了协商的途径。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处于天然的不平等地位,在***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星网锐捷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威胁***如果不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将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得不妥协签下《悔过书》及《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星网锐捷公司利用***所处的不平等处境,迫使***违背真实意愿签下《劳动解除协议书》,此行为不仅是乘人之危,也显失公平。综上,星网锐捷公司解除其与***的劳动合同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且其“规章制度”制定流程也不合理,不符法律规定。星网锐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在星网锐捷公司人处任职长达17.5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17.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一审法院认定***不可再向星网锐捷公司主张加班费的理由错误。1.《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内容无效。***已离职的同事,均有获得加班补偿费,说明星网锐捷公司也认可加班事实的存在。从***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也可以看出***从未收到星网锐捷公司支付的加班费,***的工作记录已经被星网锐捷公司销毁,因此***无法举证加班的事实。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一审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并且提供了星网锐捷公司存档保管所有员工的加班记录的证据。星网锐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持有***加班信息的基本证据,星网锐捷公司负有举证责任。3.从2003年到2020年,***一直在星网锐捷公司处任职,任职时间长达17.5年,累计加班费321199.49元。星网锐捷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胁迫***签订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书,造成***重大损失,显失公平。该约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合理地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约定。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加班费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特别仲裁诉讼时效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加班费的,可以追索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费。因此***要求星网锐捷公司支付从2003年11月至2020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合理有据。
星网锐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作为安保专员,利用职便,私自拷**控视频,并以此持续威胁、恐吓同事的行为已严重违背其职责,违法,构成严重违纪,星网锐捷公司对其予以辞退处理并无不当。***于2020年1月给同事**一个U盘,内有几个视频及两个文档。视频是******专员时于2016年9月23日私自从公司监控上拷贝。其中一份文档体现***意图将该视频拷贝34个U盘在公司、**住宅小区等地散发,以**生活作风问题上传互联网。***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向**、同年6月22日、10月12日向**及分管领导发送三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充斥暴力,持续威胁、恐吓**。经公司纪委核查,并未发现存在问题,对线索以了结处置,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反馈初核结果及处置情况。2016年9月23日***未经审批,私自从星网锐捷公司公司监控上拷贝视频,违反《监控室值班员职责》第三条“……如需对监控进行拍照、拷贝等需经***部门主管和总部物业主任邮件批准后方可进行”之规定。2015年1月29日星网锐捷公司以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监控室值班员职责》通知***,2015年2月3日***的直管上级采用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强调了拷**控需主管批准的规定,星网锐捷公司已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其应遵守。星网锐捷公司公司监控正常保留1个月,2016年9月***如认为**的行为存在问题应立即向公司举报。***没有举报,而是私自从公司监控上拷贝视频,违反《监控室值班员职责》规定,已构成违纪。3年后***又利用该监控视频威胁、恐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公司《职业道德规范与商业行为准则》第1.1.2条、第1.1.4.1条、第1.1.4.2条,公司《员工离职&退休管理办法》第2.6条、2.6.3条,***严重违纪,星网锐捷公司对其辞退处理并无不当。二、2020年1月19日***与星网锐捷公司经协商一致,变更解除合同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变更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3日,星网锐捷公司于通过EMS特快专递,按***在《劳动合同书》上填写的地址向***送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拒收。2020年11月18日***主动向星网锐捷公司递交《悔过书》,承认自己利用职便违规拷**控录像,为个人利益威胁、恐吓同事,表示悔过,并主动请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次日,星网锐捷公司考虑到***悔过态度诚恳且为星网锐捷公司服务17年,本着对待员工尽量采用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故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星网锐捷公司给予***120160元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等。2020年12月15日星网锐捷公司向***支付120160元经济补偿金。***拿到钱后提起劳动仲裁。***自愿签署、递交《悔过书》,并自愿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具有法律效力。***称系被迫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无论辞退行为是否存在瑕疵,该行为已被变更,在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时实际已失效。在***主动请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星网锐捷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星网锐捷公司支付赔偿金。三、***主张加班费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期间***担任保安,不存在超时加班;2006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没有从事夜间安全巡查工作,不存在巡查加班。因星网锐捷公司将公司安保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作为安保专员的职责是与第三方公司对接,将星网锐捷公司的要求传达给第三方公司,并管理、监督第三方公司的安保人员落实星网锐捷公司的要求。星网锐捷公司在公司内安装的监控探头已覆盖安保巡查区域,星网锐捷公司没有要求***需到现场进行夜巡检查,***只需第二天查看监控视频进行检查即可。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办法》4.1的规定,***出入公司各需刷一次卡。2013年星网锐捷公司更换打卡机,星网锐捷公司没有之前的考勤记录,但星网锐捷公司提供的2013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没有夜间进入星网锐捷公司公司记录,即没有进行夜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整改函》《员工半年度工作报告》不真实,并且其内容也不能证明***有从事夜巡工作。故***没有提供其实施夜间安全巡查的证据,同时,***也没有提供其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期间存在超时加班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放言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请求,不再以任何形式的民间行为、媒体舆论、仲裁或诉讼方式主张本协议以外的任何权利”,***于2020年11月13日向星网锐捷公司递交《关于补发加班工资申请报告》,已提出补发加班工资申请,因不存在加班,故星网锐捷公司没有同意其要求。2020年11月19日***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时已放弃了该协议以外的任何权利,其中包括加班费,无权再向星网锐捷公司主张加班费。3.***主张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的超时加班费,至***2020年12月23日申请仲裁时,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主张的2019年12月23日之前的夜间加班安全巡查加班费已超过仲裁时效。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星网锐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660元;2.星网锐捷公司支付***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150275.45元,2006年6月至2020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夜间加班安全巡查)的工资报酬56264.0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11月***入职星网锐捷公司,2013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于2020年1月向星网锐捷公司物业部前主任(现已退休)**提供一个U盘,U盘里有几个视频及一份《事件缘由、计划实施》的文档,于2020年1月21日向**发送电子邮件、于2020年6月22日、10月12日向**及分管领导发送电子邮件。2020年9月1日,***向星网锐捷公司纪检监察室提交上述视频及撰写的监控影像分析文档,反映**个人作风方面问题,经星网锐捷公司组成的初核组核查,并未发现存在该问题,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反馈初核结果以及处置情况。2020年11月13日,星网锐捷公司决定于当日与***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送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未送达成功。同日,星网锐捷公司在公司张贴《违纪辞退通报》,载明:物业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拷**控视频,并利用视频以书面形式威胁恐吓同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向规定,对该员工作违纪辞退处理。***已知晓《违纪辞退通报》。2020年11月18日,***向星网锐捷公司出具了《悔过书》,载明:“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作出悔过……本人决不能利用职务便利调查监控录像并为个人利益考虑警告同事,并造成威胁、恐吓的事实,所幸在上级的协调下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承诺不对公司形象造成影响。本人郑重将不再发生类似事项……现请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均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星网锐捷公司给付***120160元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其中第六条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请求,不再以任何形式的民间行为、媒体舆论、仲裁或诉讼方式主张本协议以外的任何权利。”星网锐捷公司已经于2020年12月15日向***支付上述补偿金。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书,驳回了***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星网锐捷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二、星网锐捷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加班工资。
一、星网锐捷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主张其出具的《悔过书》以及其与星网锐捷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均不是自愿的,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但是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出具的《悔过书》体现了***请求与星网锐捷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星网锐捷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双方应依约履行。因此,***与星网锐捷公司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星网锐捷公司依约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星网锐捷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星网锐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66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星网锐捷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加班工资。***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且根据***与星网锐捷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特别是“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的约定可知***不能再向星网锐捷公司主张加班费,故***要求星网锐捷公司向其支付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150275.45元,2006年6月至2020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夜间加班安全巡查)的工资报酬56264.04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称《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是被胁迫的问题。星网锐捷公司作出《违纪辞退通报》对***虽有压力,但***未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与星网锐捷公司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是***自愿选择的结果。***与星网锐捷公司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时,处于意识清醒、人身自由状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署协议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系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对***具有法律效力。***称系被胁迫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载明“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可见协议已包含了双方所有劳动争议事项的解决,故一审法院对***再行提出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亦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婷